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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明辨析 新《食品安全法》变化检验模式

发表时间:2015/09/0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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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进口包装无标识,包装标识不完整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我们在选购包装时,如何进行选择呢?
 
  事件回顾
 
  株洲查获一批进口化妆品包装外均无中文标识
 
  从株洲市食药监局了解到,近期该局接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市中心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多种进口化妆品包括韩国生产的面膜和洗发水、日本生产的卸妆油、法国生产的沐浴露等,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标签。
 
  进口虾包装无中文超市被判“退一赔十”
 
  去年,谭先生在超市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回家后发现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他随后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272元,并按照10倍货款赔偿12720元。获悉,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买原则
 
  依相关认证标志选购产品。各类产品有其各式认证标志,才能确保其食物来源的安全。如:QS。
 
  不同包装的食品,在购买时所需要注意的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包装上标识不明,或者完全是外文标识,或不是在固定场所出售的食物都要小心。在选购时特别要注意包装上是否有生产企业信息和生产许可QS标,有这些信息的,才是有品质保障的食用油。
 
  此外,在超市购买的生鲜包装食品,除了看价钱之外,还要仔细看包装上的信息是否齐全详细,如:食品净含量、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地及生产日期等。选购冷冻食品时要挑冷藏在-18℃以下,且拿起来的时候是坚硬的,而不是湿湿软软的。感觉已经有点解冻的食品,其品质可能已经开始衰败了。
 
  新《食品安全法》变化检验模式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给检验检疫机构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今后的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将会有五大变化。
 
  据悉,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较而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当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宏观上的检验模式,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