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我国近年来加强管制,推行追溯码让消费者切切实实了解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所有过程。但我国食品追溯还处于起步阶段,追溯标准不统一、信息参差不齐,阻碍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最早起源于1997年,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今,这一体系已被推广到禽类、鱼类、蔬菜产品等大部分农产品中。这一制度的鲜明特点在于,一方面是监管的同步介入,即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是溯源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监管的信息化,或许可称得上“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时至今日,全球已有超过40个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就法规制度而言,10多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食品安全溯源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也并非是空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品质量安全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值得一提的是,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相关领导分别对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其中提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由是观之,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对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都负有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在我国食品追溯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试点也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较发达省份,西部边远地区的食品企业基本没有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即便是已经启动试点的企业,也是困难重重。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追溯标准不统一、追溯信息参差不齐。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基本前提就是追溯信息真实可靠。然而,令人忧虑的是,带有“食安防火墙”性质的食品追溯体系,目前仍被少数企业掌控或“私人订制”,其真实程度往往依赖于企业的道德与良心,以致出现五常大米等源产地品牌曾频遭“盗版”的难题,其正宗产量不及市场商品的10%的市场怪相。
食品追溯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证,来不得半点马虎,亟须依法治理。一方面,对企业自建的平台,展开日常执法检查,对于不诚信行为,要抬高违法成本,不仅要进行高额处罚,还要允许消费者进行天价索赔。只有违法成本高昂,不诚信的代价巨大,企业才可能守法经营,诚实经营,对于质量溯源体系,才可能认真对待,而不敢将此化为商机和欺诈工具;而对那些从事追溯码“私人订制”业务的企业,应当以共同违法论处。另一方面,重在加强制度设计,从全国层面制定溯源码收集、报备、查询等相关制度,明确界定溯源码失真的法律责任。此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溯源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同步采集与查询提供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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