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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百万查封财产 印刷包装厂老板被判拒执罪

发表时间:2015/01/26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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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印刷包装厂老板郑某和妻子吴某却摊上了大事。因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私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6月3日,郑某、吴某被仙居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要从2012年2月说起。郑某为负责人的印刷包装厂因生产缺资,向仙居人王某借款27万元,妻子吴某是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该厂迟迟未还钱,王某一纸诉状将这家印刷包装厂和吴某告上了法庭。

 

仙居法院很快作出判决,由被告印刷包装厂归还王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负连带责任。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传票不理不睬,也一直不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9月,仙居法院查封了该印刷包装厂的一台胶印机及其他机器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吴某自行保管。

 

财产被查封后,夫妇俩仍然无动于衷,法院随即又作出一纸裁定:拍卖该厂的全部机器设备。

 

这下,郑某夫妇终于慌了。没了机器,就等于没有了赚钱的来源,再想翻身就难了。二人商量后,找来一个叉车司机,将厂里一台价值130万元的胶印机偷偷运到了四川省乐至县。

 

2013年4月,评估公司对这批设备进行评估时,自然发现少了一台最值钱的胶印机。种种迹象表明,这台胶印机被两被执行人私自转移并隐匿。

 

法院多次电话责令交还查封财产,两被执行人一直拒不交出。2013年4月25日,仙居法院认为郑某、吴某的这一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时,夫妇俩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还清了欠款。

 

不过,虽然执行案件了结了,两人仍不能逃脱刑事追究。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吴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两人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

决。

 

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