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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的限制包装条例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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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包装条例》规定,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减量化,达到保护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如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于欺骗性包装。


  月饼、茶叶等商品过度包装造成的浪费和污染等问题已经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广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出台一部明确、可操作的政府规章,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合理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过度的商品包装对社会、经济产生极大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造成“垃圾围城”,加重环境污染。二是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相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调查表明,就数量而言,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其体积则构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以上,每年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5亿吨,其中70%以上是过度包装造成的。由此可见,包装生产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因过度包装所产生的大量包装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立法比较滞后。首先是数量不够,我国当前尚无专门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为数不多的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其次是细化不够,在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上,我国现有的立法细化不够,或者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制定的标准缺乏操作性。第三是层级不够,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层次不高,主要表现是行政规章、行业标准。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在国际上,运用技术标准对商品包装进行规制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相关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德国的《包装条例》规定,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减量化,达到保护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如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于欺骗性包装。


  日本颁布了《包装新指引》的规定,要求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韩国的《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几层包装)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加工食品、酒类、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等的包装空间不得超过10%;加工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包装空间在15%以内;糖果点心和药品的包装空间不超过20%;文具类和钱包、皮带的包装空间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装空间不超过35%。韩国还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厂商如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


  专家认为,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广州只是先行了一步,要彻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