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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严禁私带危险化学品及包装

发表时间:2015/06/15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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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18日,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在对出口埃及的一批脚垫复合生产线实施现场监装时发现,货物中夹带了未经申报的7桶(66.2公斤)油漆及辅料、77包(1925公斤)TPR塑胶原料。检验人员及时截留下违带物品,对发货人和制造公司进行了约谈,并对这两个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案件分析
 
  该批货物的发货人和制造公司,其货物申报资料均未显示上述夹带的油漆及辅料和TPR塑胶原料的信息,属于逃漏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所夹带的危险品及其包装,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合格单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案例启示
 
  出口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种类和数量。同时,重点掌握对方国家有关商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类似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等特殊物品,应根据相关法规提前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夹带蒙混过关,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九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