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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签须加贴警示标识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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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此外,今年6月底前,药企须在出厂药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通知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杜绝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