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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起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05/09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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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每年所需的农药包装物高达100亿个(件),其中,被农民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超过30亿个(件),成为农村固废污染的重要来源。严重威胁农村环境安全、水体生态安全和农民健康。环保部起草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旨在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原则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
 
  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应设立回收台帐,记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经销者可受予其适当的实物或者现金奖励。
 
  此外,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做足功夫:
 
  1)包装材料
 
  应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和大容量包装。
 
  2)编码标识
 
  建立产品编码标识,标识应当包含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关信息。
 
  3)回收协议
 
  与经销者签订回收协议的,由农药经销者报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回收的,应当建立回收体系、制定回收方案,并报农药销售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惩处
 
  不规范包装的,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
 
  不回收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取消其农药登记证。
 
  未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帐、未及时处理处置农药包装的,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
 
  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