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两《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简称ISRC,即版号)自1993年使用以来,对规范音像出版活动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音像载体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数字压缩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为了与国际接轨,2010年2月中国修订实施了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新版ISRC编码仅在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如演唱会、MV、卡拉OK等)上使用,变制品登记为单曲登记,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ISBN)。
为保证新版ISRC标准的顺利实施,规范ISRC编码以及新版ISRC编码实施后ISBN的申领及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是ISRC标准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ISRC标准的实施工作。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新版ISRC标准适用制品的范围包括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每个可独立使用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均须分配一个单独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该编码只标识被编码对象,不能作为出版物标识。该《办法》还对ISRC编码的登记者、申领、分配、公告与查询、携载作出了规定。
1992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中所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中规定,全国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用于音像制品的,为音像制品专用书号;用于电子出版物的,为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载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须标识ISBN。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或中国录音制品编码不再承担音像制品版号的功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其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参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执行。
该《办法》还对ISBN的申领和核发程序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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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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