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FDA法规
美国FDA(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包装接触材料不能含有致癌物质,企业必须通过检测,确保自己的包装材料中不含禁用物质,并且将检测数据和企业的承诺写入到合同中,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那些试图打开国际市场而且是从事食品、医药等包装的国内厂家,首先要对自己的包装材料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检测条件,则要通过对方政府认可的注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且把检测数据和承诺写入到合同中。
其次,国内企业要了解对方国家的相关法规,因为一旦包装不符合合同所述,将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个别食品厂家因为包装出问题导致破产。
另外,国内对包装材料的迁移物总量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制,而欧美国家对迁移物(残余溶剂、重金属和异物等)总量的限制十分明确,例如,1kg包装内容物的迁移物总量不能超过60mg。
根据美国FDA的定义,包装材料是一种间接添加剂,其中美国“CFR21”对添加剂这样定义:在使用过程
中,包装材料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变成食品的一种成分,如果食品包装材料不会迁移到食品中,它就不会成为食品的成分之一,因此也就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一般的油墨没有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印在食品包装外层的油墨,如果包装基材在油墨与食品之间充当了功能性阻隔层,那么印刷油墨不属于间接食品添加剂。
2、欧盟食品接触包装法规
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将各自的相关法规进行汇总归纳,发展成为欧盟地区共同适用的食品接触包装法规,并且此法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欧盟这样界定,对食品包装材料来说,大部分法规都集中在塑料材料上,玻璃、金属实际上被认为是惰性材料,即便是纸包装,也不认为是有害的。
欧盟的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相关法规框架是EC framework Directive 89/109/EEC,此法规规定:食品接触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厂家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食品接触包装材料不会迁移到食品中,从而出现下列问题:危害人体健康,导致食品成分发生难以接受的变化,导致食品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