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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标签中对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的要求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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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1-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3)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