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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装容器钢提桶)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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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1 外观要求

提桶结构尺寸应符合4.4条的规定。提捅内、外表面光滑、圆整、无锈蚀。卷边均匀,无皱纹、无毛刺、无铁舌。焊缝平整均匀、无熔瘤焊渣。漆膜颜色均匀,无明显变色、流挂、起泡等缺陷。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2 桶身型式

    可在桶身适当部位加波纹或环筋。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3 卫生要求

    用于盛装食品、药品和食品添加荆的提桶,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标准和规定。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4 材料及附件要求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4.1 钢板、钢丝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4.2 提桶用密封填料应采用密封性好,与捅内装物相适

应的材料。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4.3 提桶用油墨和涂料应采用附着力强,耐候性好的材

料。内壁涂料应采用与桶内装物相适应的材料。提桶用于盛

装食品、药品和食品添加剂时,内壁涂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4.4 封闭器应符合GB 13251的规定。

5.2 性能试验

性能要求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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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结构尺寸及外观

    用通用量具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表1-表5的相应规定。

    用目测检查提桶外观质量,应符合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1条的规定。

6.2 气密试验

    对第1,2类提桶,在加盖前进行此项试验需用试压设备,加盖后的试验方法与对第3,4类提桶方法相同。

    对第3,4类提桶,在桶顶上打孔,将压力表与压缩气源连接,并通过连通部件固定在桶顶孔上。往桶内充入压缩空气,达到试验压力后保持压力2 min。将提桶焊缝、卷边和封闭器等部位涂上皂液或将提桶浸入水中检查有无渗漏。

63 液压试验

    对第 1,2类提桶不进行此项试验。

    对第3,4类提桶,在桶顶上打孔,将提桶内注满水,把压力表与加压泵连接,并通过连通部件固定在桶顶孔上。开动加压泵往桶内加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关闭阀门,保持压力5 min,检查提桶有无渗漏。

6.4 跌落试验

    按照GB 4857. 5的规定,将每个样品跌落一次,检查有无渗漏。

对第3,4类提桶跌落后,在提桶适当部位钻一小孔,使内外压力平衡,5 min内检查有无渗漏(见表7)。

 

6.5 堆码试验

    按照GB 4857.3的规定,堆码试验时间为24 h,经试验后,提桶应无明显变形与破损。

6.6 提梁、提环强度试验

    将提梁或提环用适当的方法固定,然后在桶身上沿垂直向下方向加负载至590 N,5 min检查提梁、提环及其与桶体连接部位有无破损。

6.7 漆膜附着力测定

与提桶生产同时,并采用提捅生产相同钢板和表面处理工艺及条件,制备样板,按照GB1720的规定进行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提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出具合格证。

7.2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检验,产品合格时,样品数记在交货单内。产品不合格时,按本标准规定处理。

7.3 提桶应逐批检查。生产厂以每季生产量为一批,用户以订货量为一批。

7.4 提桶产品检验按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1、表6中规定的各项检验时,每项各检验3个样品。

7.5 判定规则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7.5.1 当每项检验中全部样品合格时,该项检验为合格。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合格时,该项为不合格。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7.5.2 当按照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1、表6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全部合格时,该批为合格品,产品应全部接收。

了.5.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7.5.3 当按照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1.1、表6中规定的各项检验,有一项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取(跌落和液压检验抽样数不变)。如果全部样品合格则该批为合格,如果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不予接收。当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时,则该批为不合格品。

7.6 当提桶生产或交货数量不大于1 000只时,不做跌落和液压检验,仍使用上次检验的结果,其他检验依旧进行。

7.7 不合格批中的提桶,经修理或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为加严检验。样品数为正常检验的两倍,但跌落和液压检验抽样数不变,仍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品。

 

8 标志、运翰和贮存

 

8.1 标志

    提桶的顶部或捅底压印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或代号、提桶级别和生产批次代号。

8.2 运输和贮存

提桶的运输和贮存应避免碰撞、雨淋、曝晒、受潮和污染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天津油漆厂负责起草,天津汉沽石油化学厂制桶厂、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建、李顺平、张葆生、张春国、翟荣利、宋进进。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Z1620-1985《提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