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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印刷包装企业年度核验通知

发表时间:2015/02/26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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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135号)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行业年度管理工作安排,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北京地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行业指导管理。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切实掌握“十二五”时期北京印刷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融合发展、创新发展的新情况;淘汰严重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印刷企业分类评估机制,加强对北京地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核验,切实巩固示范企业的“示范性”,充分发挥引导辐射作用,促进北京地区印刷行业规范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本次年度核验的单位为2014年12月底前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通知部署阶段(2014年12月下旬)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召开年度核验工作部署会,并通过网站公告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印刷企业发布通知。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网上填报审核及现场抽查阶段(2015年1月4日-1月31日)

 印刷企业须于2015年1月4日-1月31日期间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广电网站点击“快捷通道”中的“印刷产业促进平台”,从“印刷企业用户”登录,进入“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网上填报审核程序,在网上进行数据填报,并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只限外商投资企业)的电子版文件上传至附件栏。经数据审核无误后,区县文委对印刷企业进行网上初审,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网上复审。

 同时,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区县文委将对部分印刷企业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违规、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对北京地区的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对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考评掌握企业的实际状况及发展动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三)报送纸质材料现场核验阶段(2015年2月1日-3月6日)

 已经通过网上复审的印刷企业,打印《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携有关材料一式一份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处(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418室)现场审核。

 (四)补验阶段(2015年5月11日-22日)

 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整改完成后在此阶段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四、年度核验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对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只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4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重点核验以下内容: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4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印刷品质检报告数量符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现场核验时在《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或者该证书已经超过5年有效期限的;

 4.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送检样品不足24份(只限出版物印刷企业);

 5.未参加或未完成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手续的;

 6.企业经营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

 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在5月11日至22日补验阶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5月31日以后,未完成年度核验手续的企业将不能在“印刷产业促进平台”上办理各类业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七、工作要求

 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具体的督促部署,认真核实企业网上报送的材料,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加强日常检查及年度核验抽查,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本区县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6.建议暂缓通过年度核验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7.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确地填写核验数据,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完整履行年度核验手续,以免影响日常业务的办理。完成年度核验数据网上填报后,企业无需再填报行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