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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可实现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转变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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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银监发32号——《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了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历史性转变。

  《实施意见》规定,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

  《实施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创新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

  根据《实施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且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

  按照《实施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

  依照《实施意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出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对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适当进行风险补偿。

  《实施意见》共34条,自2013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