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局发布了《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的正式文件和执行日期尚未公布。但是,浙江省作为印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其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具有代表性,华印小编认为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政策即将陆续出台的档口,软包厂应对于政策规范的大致内容有所了解,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下内容摘录自《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征求意见稿)。
1、整治目标
——至2015年底,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完成印刷和包装业VOCs污染整治省级示范区建设。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印刷和包装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印刷和包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整治要求
2.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环保原料。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酒精化学溶剂作为润版液(酒精含量不多于5%)。
2.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3桶(210L装)的企业,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2)规范原料调配、转运与使用。溶剂型油墨、稀释剂、溶剂型胶水等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废气收集处理;转运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盛装容器;使用过程宜采用密闭的泵供、回收系统;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3桶(210L装)的企业应采用中央供墨系统。
(3)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上规模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使用自动油墨刮平机、自动洗胶布装置;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
(4)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申请绿色印刷认证。
2.3 完善废气收集
印刷和包装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
(1)印刷上墨、上光、上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应收集处理;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3桶(210L装)的企业,其调墨/调胶间废气也应有效收集。
(2)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3)上墨、上光、上胶等生产设备应密闭,废气采用负压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设备整体密闭换风,不能密闭时,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4)溶剂型油墨、光油、胶水使用企业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5)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4 提升废气治理
印刷和包装业产生的VOCs污染物必须设立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印刷上墨、上光、上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等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3桶(210L装)的企业,其调墨/调胶间废气也应收集处理。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碳吸附等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3)难以回收的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烘干供热设备油/气焚烧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难以回收的调墨、印刷上墨、上光、覆膜上胶等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使用水性油墨/胶水等环保型原料的生产线,环保原料中有机溶剂含量大于10%(wt%),烘干废气应有效处理,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水吸收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技术。
2.5 加强环保监督管理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抽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企业每年进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处理设施不少以2次,厂界不少于1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净化效率。
(3)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4)要求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3、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专业评估意见;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3.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
a)处置设施进、出气口VOCs(非甲烷总烃及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浓度、排放速率等;
b)厂界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及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浓度、排放速率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治理设施每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2次,厂界无组织每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1次;
d)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3.2.2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查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制度)。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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