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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5/03/21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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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发布,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计28条,比现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增加了14条,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首先,新《办法》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更加规范、细化的规定,排除了不属于内部资料范畴的一般印刷品和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一方面,明确了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一般印刷品,无需申领《准印证》。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发《准印证》。
 
  其次,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这也是新《办法》的明显特点。新《办法》详细规定了内部资料在内容、版本记录及发送范围、经营管理、人员机构、印刷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如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等。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内部资料的样本缴送制度、审读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针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半年一换证太频繁的问题,新《办法》延期换证时间调整为每年一次。
 
  再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新《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校内学生编办内部资料的情况,新《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