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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环保法》三大突破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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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27日,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它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在以下三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潘岳说,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潘岳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承认,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确保环境公共服务。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潘岳认为,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潘岳说,中国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最重要的就是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二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在2015年1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之后,要加强执法。再好的法律,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环保部门应努力推动新法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