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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标签中对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的要求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1-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3)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