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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包装好的鲜切水果才能出厂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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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如果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企业就不得再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据北京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的《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要求,鲜切水果必须包装好后才能出厂,产品不允许分装,这也意味着食药监局正式将即食鲜切蔬果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细则明确,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消费者在7-11、全时便利店等超市内常见的包装好的水果、蔬菜沙拉即属于这一范畴。

  根据细则要求,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的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3月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按照细则规定,即食鲜切蔬果不允许分装,今后,该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已经是最小包装单位,企业不能到销售点再对产品进行分装。

  同时,细则要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厂家必须具备出厂前检测的能力,在每批水果出厂前,自检净含量、标签、感官、大肠杆菌等指标,要求具有该蔬菜、水果应有的特征,色泽良好,无异味,无异物,且必须每月至少对产品进行包括检查重金属,如汞、镉、铅等指标,以及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的抽检,保证产品安全。

  对照这一细则,是否一般超市内水果区常见的售货员边切水果边用保鲜膜裹好进行销售的情况将被禁止?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此现象将按照现场制售即食蔬果相关条例进行管理,并不包含在此次出台的细则管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