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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包装物押金在税务问题

发表时间:2015/02/26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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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派和企业派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基本一致,都按一般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未退还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税务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是历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的做法。

企业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样做可以保持“其他应付款”账户金额不变,便于债权债务双方对账,提高报表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