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环境公益诉讼权限定组织引争议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22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部分环保组织的不满。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今天表示,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自然之友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

  自然之友认为,草案的这一条款单独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同时,形成针对个别组织的“特权条款”。此外,还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续状态不稳定的组织之上。如果环保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意义。

  自然之友表示,“‘环保联合会’非法律用语。环保部门主管的环保组织不都叫环保联合会,叫环保联合会的不都具备公益诉讼条件。以‘环保联合会’的名称作为限制条件没有合理的立法逻辑支持。”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内容仅局限在机关的边界和类型,需要以“法律规定”来界定;而有关组织,则应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体裁量部门,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适用思路。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制定针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司法解释,各地也开展了一些积极的实践,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纸厂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重庆绿联和曲靖市环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等。自然之友说,这一条款将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更加受限,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据记者了解,由自然之友等部门和组织提起的云南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