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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全国首部林权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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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流转后,流入方在生产经营时致使树木损毁的,将要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月26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获得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成为全国第一个综合了林权登记、流转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的地方立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林权权利人可向银行抵押贷款

  目前,安徽省拥有林业用地6648万亩,森林面积570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27.53%;集体林权登记发证面积5222万亩,林权流转约573万亩。通过林改实践,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成果,需要立法予以巩固。

  林权登记是林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同时还新增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斌表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林业补助、贴息等财政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

  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由于林地租金涨得快,有些人流转后闲置林地或是恶意囤地,再寻找合适时机转手,进行‘炒林’,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安徽省林业厅副厅长齐新说,因此,有必要对林权流转方式、用途等作出限制。

  按条例要求,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树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流转不能改变公益林性质,流入方还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进行森林、林木采伐,并及时更新造林,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对未按规定更新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当更新造林所需要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毁林、采石等致使森林、树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

  齐新表示,这些条款不仅有力保护了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让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中有法可依。下一步,林业管理部门还将根据有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调查单位作假可吊销资质证书

  加强林权市场服务对规范林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等服务。

  此外,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调查、资产评估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照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提供森林资源核查报告,不得弄虚作假。

  由于不实核查报告会直接影响到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与之前的草案修改稿相比,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若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其核查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评估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