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包括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959种(其中染颜料品种有116个,名单附后)。标准规定了着色剂纯度要求:
1、杂质在0.1mol/L盐酸中检出量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锑≤0.05%;砷≤0.01%;钡≤0.01%;镉≤0.01%;铬(VI)≤0.1%;铅≤0.01%;汞≤0.005%;硒≤0.01%。
2、其他杂质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多氯联苯≤0.0025%;芳香胺≤0.05%,其中对二氨基联苯,β-萘胺和4-氨基联苯三种物质各自或总和≤0.001%。
根据付印稿内容的了解(最终以颁布印刷稿为准),有一部分可以使用的有机颜料、染料产品未列入标准名单,6月1日以后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