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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一)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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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
  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b.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c.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e. ,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f.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g.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h. 在禁火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i.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应按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j.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体检,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应立即予以调离本工作岗位。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厂区宜结合功能分区,将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3.2.2 易燃易爆的燃气(油)储罐、供配站及其附属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建筑物或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生产车间、工作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3.2.3 凡扩建、改造项目的设计,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车间间距、管线布置等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尚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3.2.4 凡散发尘毒的配料车间、耐火材料车间、发生炉煤气站、粉料库及各种原材料堆场等宜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 高温作业的熔制车间(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其方位的选择宜使夏季主导风向由生产线的冷端吹向热端,且与车间长轴的夹角一般不宜小于45°。
 3.2.6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车间、站、房等宜相对集中,位于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区域。对噪声敏感试验室、化验室、办公楼和生活区宜布置在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7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兼顾消防、安全和运输的需要。
 3.2.8 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一般应采用尽头式集中布置。厂区铁路与厂内道路平面
交叉的道口必须符合GB6389-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3.2.9 大、中型玻璃厂应分设人流出入口及货流出入口,各靠近其主要服务区。沿人流较密集的主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夜间应有足够照明。
 3.2.10 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3.2.11 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输电线通过,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 防署降温
 3.3.1 熔制(联合)车间的熔化、成形、退火、耐火材料车间的烧砖窑等高温工作场所,应充分利用热压,合理地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使车间内作业地带和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分别达到TJ36-79的要求。
 3.3.1.1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熔制(联合)车间熔化、成形工段等高温厂房沿外墙内外布置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迎风面。
 3.3.1.2 熔化工段熔窑窑体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浮法工艺成形工段的锡槽上方、平拉法工艺成形室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引上法工艺的多层厂房,应在引上部设置通风竖井;采板场及烧砖窑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日用玻璃成形工段(制瓶机、压制机、吹泡机等)的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3.3.2 玻璃熔窑、退火窑、烧砖窑、锡槽等热工设备表面,应尽量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3.3 玻璃生产热工设备及其它热作业场所,应在操作工人附近设置固定或移动式隔热设施及送风降温设施。
 3.3.3.1 玻璃熔化、成形、检验等热操作岗位,应设隔热或送风降温设施。
 3.3.3.2 耐火材料车间燃煤烧砖窑的投煤操作区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设施。
 3.3.3.3 发生炉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设施。
 3.3.3.4 热作业环境中的窑头仪表室、成形及退火控制室等,应结合工艺对室内环境的要求,设置送风降温或空调设施。
 3.3.3.5 热作业的吊车司机室,或炎热地区粉尘作业需要密闭的吊车司机室,应设降温设施。
 3.3.4 高温作业场所宜设置工人休息室或休息凉台;休息室内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夏季室外温度,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3.3.4.1 熔制(联合)车间宜在窑头区为测温工和热修工设置休息室,并宜在熔化部两侧设置休息凉台。
 3.3.4.2 引上法工艺的引上部,宜为引上工设置休息室。
 3.3.4.3 日用玻璃的成形工段,宜为成形工设置休息室。
 3.3.4.4 耐火材料车间宜在燃煤砖窑投煤口,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凉台。
 3.3.4.5 发生炉煤气站宜在主厂房操作层设置休息室。
 3.3.5 凡在高温作业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保证供给充足的含盐清凉饮料。
 3.4 防治噪声
 3.4.1 玻璃工厂噪声控制应符合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3.4.2 玻璃原料、耐火材料的粉碎系统,煤气发生炉供煤系统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远距离监控操作。
 3.4.3 车间布置时,高噪声生产区与低噪声生产区宜分隔布置。
 3.4.3.1 配料车间的破碎、筛分、称量、混合部分宜相互隔开,其中破碎部分宜按工艺系统再进行分隔,设置带隔声的门隔墙,隔墙及外围结构宜选择隔声性能好的建筑材料砌筑。
 3.4.3.2 耐火材料车间的原料制备、成形、整修部分宜相互隔开。
 3.4.3.3 打砖房的人工打砖区与机械加工区应相互隔开。
 3.4.3.4 造箱(架)车间应将木材加工与钉箱区相互隔开。
 3.4.4 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噪声指标,宜选用噪声较低、震动较小的设备。
 3.4.5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