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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瓦楞纸箱标准(五)

发表时间:2015/01/24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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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生产厂应保证生产的纸箱符合本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并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
  7.1.2 用户有权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的同一入库日期的产品为一一批,在交货的同时按本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
  7.1.3 本标准5.1、5.3、5.5、5.6、5.7、5.8、5.9、5.10所列各项目按照表4的规定抽样检查,其中有两项不合格,则该箱判为不合格。
  7.1.4 从选样中任取6个纸箱按本标准5.11以及5.2中规定的纸板强度指标进行检验,按5.11进行检验有2件不合格者,该批全部不合格,按5.2对纸板进行检验,低于规定值10%或10%以上的,整批作为不合格品。

 

表4

 

   7.1.5 按照具体产品用瓦楞纸箱的标准或其他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纸箱机械性能指标时,可任取3个以下的纸箱进行,以测定的平均值为该批纸箱的强度值,如无其他规定,低于规定值即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新设计的瓦楞纸箱或制造瓦楞纸箱的材料有变动或再次投产的纸箱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根据内装物的重量、特征、贮运状况及设计的性能要求决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7.2.2 每件试样都应按本标准5.1、5.3、5.4、5.5、5.6、5.8、5.9、5.10逐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样品。试样数量应能满足所需试验项目的试验要求,一般不少于7只。
  7.2.3 试验中应针对不合格项目对制箱材料、工艺及纸箱结构等进行改进,直至所试纸箱全部合格为止。(未完待续)